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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5:35 作者: 审核: 校对: 来源: 浏览次数: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聚学院教师群体科学研究合力、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学科建设,带动全院师生有序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务,推动学院学科发展和博士点申报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由具有相同研究方向的教师团队申报、学院批准设立。研究所是学院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之一,在学院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依据学院学科方向,开展科研攻关与教育教学改革,在学科前沿或有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

第四条 研究所应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科研机构正常运转;应完善科研档案,并确保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奖励申报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应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

第五条 研究所要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研究所定位

  1. 研究所是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学研以及产教结合等事务的主要支柱,是学院发展的主要依托;研究所具有自我管理、自我调控的能力,以及结合学校、学院以及自生资源自我

     

  2. 发展的能力。

  3. 研究所是学院组织机构下的一个学术组织,成员主要由我院教职工组成,对院外人员适度开放,但院外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各研究所总人数的1/3

  4. 研究所成员组成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进行,成员与研究所签署任务书,一个考核期内无法完成任务书目标,研究所有权解除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本办法下文中所述时间单位或跨度同自然时间单位或跨度。例如,2022年是指202211日至20221231日。

    研究所架构与职能

    研究所类型

    研究所分为A类研究所和B类研究所:

        1. A类研究所,指人均年科研积分200分以上的研究所;

        2. B类研究所,指人均年科研积分100分以上的研究所。

          研究所申报时的分类,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原则上前一年度人均科研积分达到200分以上的,应主动申报为A。研究所经一个周期(三年)的运行后,人均科研积分达到200分以上的B类研究所,下一个周期可升级成为A类研究所

          研究所架构

  5. 研究所隶属学院管理,自成一个科研单元,也可根据需要下辖研究组或课题组等多样化科研编组。

  6. 研究组或课题组等科研编组实施时,编组人员在研究所内部可有一定交叉,但人员交叉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编组人数的50%

  7. 各类创新团队涉及多个研究所人员时,本办法不做限制,此时创新团队隶属学院管理。当创新团队成员均来自同一研究所时,此创新团队隶属于该研究所管理。

    研究所人员设置

  8. 研究所成员组成至少达到3人,研究所成员中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院外人员不得多于1/3

  9. 研究所在一个建设周期内人员相对固定,可适当增加与减少,但调整人员数量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研究所人数的1/3,需上报学院审批后方可调整。人员调整频率每不得超过3次。

  10. 研究所设所长1名,科研与管理人员数名。依据研究所实际情况,研究所可自行设副所长秘书财务人员等岗位,以保障研究所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研究所职能分工

    研究所采用所长负责制,原则上研究所所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全权负责研究所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1. 全面负责研究所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2. 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检查。

    3. 负责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

    4. 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 负责研究所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管理。

    6. 负责研究所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学术梯队的形成与建设。

    7. 负责研究所的建立、运行与考核评估。

      研究所申报与建立

       

      研究所申报建立基本原则

        1. 研究所需凝聚学院科研优势,研究方向应符合学院以及学校对应的研究规划,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饱满。

        2. 学院优先支持成立交通大数据与智能系统、计算智能与容错控制、计算机视觉与交通图像理解、移动网络计算与信息安全等学科方向研究所。学院根据学校和学院发展动态调整研究所相关规定,若需要建立新的研究所,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支持建立。

          研究所申报建立的基本条件

          申报建立研究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团队研究特长,设立1个主干研究方向;

  12. 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兼任其他院内研究所成员,并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科研项目的能力;

  13. 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研究所申报与建立的基本程序

  14. 研究所申报采用自主申报方式进行,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所申报书,经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15. 研究所与学院签署研究所考核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所筹建工作,挂牌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行。

    研究所考核周期与场所

  16. 研究所考核周期

    研究所一个考核周期为期三年,从挂牌成立之日算起。

  17. 研究所场所

    研究所向学院申报场所使用需求,学院根据学院用房情况,按照研究所组成人员数量和设施设备情况为研究所提供固定的科研活动场所,研究所场地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日常工作讨论等,不作为实验场地使用。

    学院为研究所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研究所可自行购买相关设备,但不得更改研究所场地用途。

    研究所运行

    研究所事务

        1. 研究所需要完成学院交办的日常事务,相关文件的传达与执行,研究所场地的安全保障等。

        2. 研究所在所长的带领下积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并开展科研活动,不定期开展所内学术研讨、举办学术沙龙等,

        3. 研究所召集、组织、举行、参与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4. 研究所需持续强化对本所人员所带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5. 研究所有义务参加学院学科建设研讨、重大项目策划、对外交流等,每年应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含研究所自我考核报告)

          研究所机构调整

          研究所主动撤销、合并或调整,应由研究所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备案。

          研究所人员与名称变动

           

          研究所因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由所长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备案。

          研究所考核

          考核分类

          研究所考核分为学院考核与研究所自我考核。自我考核由研究所自行组织,考核标准、方式、办法等由研究所自行确定。学院考核定期进行,考核不达标,学院有权降低研究所分类等级,至取消研究所。

          考核组

        6. 学院考核研究所工作时,成立学院考核组。

        7. 学院考核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人员构成,一般由学院分管领导,科研与管理部门人员以及非被考核研究所人员组成。

        8. 学院考核组在成立后应在院内进行公示,并通知传达到各研究所。

          考核周期

        9. 研究所一个考核周期为三年,从成立之日起算起。

        10. 研究所自我考核采用年度制,与学院和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同周期。

        11. 研究所运行满三年,进行学院考核。

          考核办法

        12. 学院考核研究所时,采用学院年终结算科研业绩积分形式量化(院外人员科研业绩积分只计算在学院获得的积分),对照申报书的建设目标与考核任务书的考核指标进行。

           

        13. 研究所自我考核时,采用学院年终结算科研业绩积分形式量化(院外人员科研业绩积分只计算在学院获得的积分),填报研究所自我考核报告,报学院备案。

        14. 研究所等级变化或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研究所应与学院签订新的考核任务书。

          考核评级

          学院考核研究所评级采用三级制: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15. 学院考核量化结果达到任务书中建设任务目标量化值的150%及以上的为优秀;

        16. 学院考核量化结果达到任务书中建设任务目标量化值的100%及以上且有对学院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志性成果的可为优秀,标志性成果以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

        17. 学院考核量化结果达到任务书中建设任务目标量化值的为合格;

        18. 学院考核量化结果未达到任务书中建设任务目标量化值的为不合格。

          考核奖惩

  18. 学院考核奖惩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所,下一个建设周期运行的基准经费支持力度增加50%,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参加学术会议次数每人每年度增加1次,学院优先解决场地增加需求。

          2. 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科研计分结果达到A类研究所标准的B类研究所,可申请升级为A类研究所,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可升级。

             

          3.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研究所,下一个建设周期日常运行经费支持力度增长20%

          4.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所进行自查自改,并向学院提交整改报告,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讨论对研究所的处理措施,给予研究所警示、降低研究所分类等级甚至建议取消研究所。

  19. 研究所自我考核奖惩

    1. 研究所应及时地向学院提交研究所自我考核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研究所自我考核报告的,学院停拨下一年度该研究所经费。

    2. 研究所应形成自我考核机制,做好年度研究所自我考核,并进行奖惩。

      研究所经费

      学院由学科建设经费为研究所运行提供运行经费。根据AB两类分别配备运行经费,A类每人每年2000元配额的基准经费B类每人每年1000元配额的基准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所日常如文印、设备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不得挪作他用。

      A类研究所人员对外交流次数每人每年至多2次,B类研究所人员对外交流次数每年1次。

      研究所相关科研成果产生的费用如:论文版面费、专利申报费、参加会议差旅费按照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报销执行,优先资助研究所院内成员。在学院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报销以外的经费由研究所自行负责。

      研究所合并与拆分后的经费配置

       

        1. 研究所合并后研究所人员经费配置与合并前保持一致,待研究所学院考核定级后再按新的经费配置标准实行。

        2. 研究所拆分后,原研究所人员经费配置保持不变;新成立研究所的人员经费配置本年内保持不变,从下一年开始按新研究所等级基准经费进行配置。

          研究所人员变动后的经费配置

        3. 研究所新增人员经费配置

          1. 研究所新增人员年经费按B类研究所人员基准经费进行配置;

          2. 学院考核周期内第二年,新增人员经费按研究所类型基准经费进行配置;学院考核后,新增人员经费按研究所考核结果进行配置。

        4. 研究所离所人员的经费配置

          1. 不影响研究所未离所人员经费配置;

          2. 研究所离所人员若加入其他已有研究所,该人员的经费则按其加入研究所的新增人员进行配置;

          3. 研究所离所人员若组建新的研究所,该人员经费则按新研究所分类进行配置;

          4. 研究所离所人员若未加入新的研究所,则该人员经费配置结束。

            研究所经费配置在时间上的规定

        5. 研究所经费划分的时间计算单元为月(112个月,1个月30天),扣除整月后剩余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按0月计算。

           

        6. 研究所人员在研究所任职时间须连续且超过1个月,方可按时间比例配置经费;否则,不予配置经费。

        7. 因研究所撤销、合并、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的经费调整,按照研究所人员实际在职数量和时间进行配置。

        8. 经费计算示例。某A类研究所2021年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2022年共在职4人,其中2人在职时间为1年,1人年中离开研究所(在职时间6个月),1人为新加入人员(在职时间6个月),则该研究所年度经费计算方法为:

          年度经费总额=2×2000+1×2000×6/12+1×1000×6/12=5500(元)

          研究所安全工作

          研究所应当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自我考核和学院考核指标,对于出现安全事故的研究所,在学院考核中,采取考核评级降级或一票否决制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措施以学院学术委员会会审结果为准。

          研究所应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研究所安全工作制度

          研究所参照《关于印发<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信息〔202217号)精神与相关制度执行。

          附则

          研究所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各研究所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和利益。如需要签署涉及有关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须事先报经学院学校批准。对未经学校

           

          和学院批准给学校和学院造成损失的,学校和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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